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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机械立体车库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2019年05月05日

1、租赁机械立体车库的防火分类原规范参照了前苏联的《租赁机械立体车库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H113—54)的有关条文以及70年代我国租赁机械立体车库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分类标准。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原租赁机械立体车库分类规定已远远不适应目前租赁机械立体车库建设的要求,甚至起了阻碍作用。这次修改,调查了全国14个大城市租赁机械立体车库的建设情况,对防火分类的停车数量在原规范的基础上调整放大了近一倍。其主要依据,一是租赁机械立体车库的火灾案例较少,在调查的14个城市的34个租赁机械立体车库均没有发生过大的火灾;二是目前新建租赁机械立体车库的停车数量,一般单位内部使用的为30~50辆,与高层宾馆、大厦配套建造的租赁机械立体车库为100~200辆,而供社会停车用的公共租赁机械立体车库的停车库为200~300辆,有的还超过300辆;三是鉴于目前城市汽车数量增加迅猛。据上海公安交通部门统计,1970~1984年上海每年车辆增长5000辆,全市只有9万辆。1985年以后,每年增加近2万辆,90年代以后,每年增加3万辆,1993年增加数超过了4万辆。至1995年底上海全市的机动车辆已达42万辆。近年来上海、广州等一些大城市在市中心实行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进一步促进了机动车的发展。鉴于上述原因,租赁机械立体车库的防火分类中停车数量的放大是符合我国租赁机械立体车库的实际的。另外,车库的防火分类仍然按停车的数量多少来划分类别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这是因为车库建筑发生火灾后确定车库损失的大小,也是按烧毁车库中车辆的多少来确定的。按停车数量划分的车库类别,可便于按类提出车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消防给水、火灾报警等建筑防火要求。

表3.0.1的注是指一些楼层的租赁机械立体车库,为了充分利用停车面积,在停车库的屋面露天停放车辆。这—部分的车辆也应计算在内,这是因为屋顶车辆与下面车库内的车辆是共用一个上下的车道,共用一套消防设施,屋顶车辆发生火灾对下面的车库同样也会影响,应作为车库的整体来考虑。如在其他建筑的屋顶上单独停车的,可按停车场来考虑。

2、根据1992年规范修订组对南方、东北、西北等地14个城市的调查,原规范对租赁机械立体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规定是符合国情的。本条耐火等级以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为基准,结合租赁机械立体车库的特点,增加了“防火隔墙”一项,防火隔墙比防火墙的耐火时间低,比一般分隔墙的耐火时间要高,且不必按防火墙的要求必须砌筑在梁或基础上,只须从楼板砌筑至顶板,这样分隔也较自由。这些都是鉴于租赁机械立体车库内的火灾负载较少而提出的防火分隔措施,具体执行证明还是可行的。

3、本条对各类租赁立体车库的耐火等级分别作了相应的规定。地下租赁机械立体车库发生火灾时,因缺乏自然通风和采光,扑救难度大,火势易蔓延,同时由于结构、防火等需要,地下车库通常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可达一级耐火等级要求,所以不论其停车数量多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是可行的。

Ⅰ、Ⅱ、Ⅲ类租赁机械立体车库其停车数量较多,车库一旦遭受火灾,损失较大;Ⅰ、Ⅱ、Ⅲ类修车库有修理车位3个以上,并配设各种辅助工间,起火因素较多,如耐火等级偏低,属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一旦起火,火势冲向屋顶木结构,容易延烧扩大,着火物落到下面汽车上又会将其引燃,导致大面积火灾,因此这些车库均应采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由于槽罐内有残存物品,危险性高,所以要求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本条修改中将“重要停车库”删去了,所谓重要停车库是指车内装有贵重仪器设备或经济价值较大的汽车停车库。从当前形势和发展趋势看,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贵重仪器在各大城市及地区使用很普通,因此载运也广泛,很难确定和划分哪些是属贵重设备,哪些经济价值较大。为了使条文更严密,便于执行,删除了重要停车库—词。

近年来在北京、深圳、上海等地发展租赁机械式立体租赁机械立体车库,这类车库占地面积小,采用租赁机械化升降停放车辆,充分利用空间面积。目前国内建造的这类车库停车数量都在50辆以下,属Ⅳ类租赁机械立体车库,车库建筑的结构都为钢筋混凝土,内部的停车支架、托架均为钢结构,从国外的一些资料介绍,这类车库的结构采用全钢结构的较多,但由于停车数量少,内部的消防设施全,火灾危险性较小。为了适应新型车库的发展,我们对这类车库的耐火等级未作特殊要求,但如采用全钢结构,其梁、柱等承重构件均应进行防火处理,满足三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同时我们也希望生产厂家能对设备主要承受支撑能力的构件作防火处理,提高自身的耐火性能。